🌍 碳排放评价计算器31号令配套

依据国家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 ·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· 范围一+范围二核算
项目基本信息
化石燃料消耗(范围一)
燃料品种
年消耗量
单位
IPCC: 煤98/油99/气99.5%
外购电力和热力(范围二)
默认0.11 (tCO₂/GJ)
绿电/绿证:已购买并完成环境权益注销的绿电电量,可在下方扣减后按零排放计算。

绿电:购买的绿色电力(需绿证);自发自用:项目自建光伏等发电量。两者均可抵扣电力间接排放,但不可重复计算。

📋31号令要求

第八条: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,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。

评价内容:

  • 项目碳排放总量核算
  • 单位产值/增加值碳排放
  • 降碳潜力和措施分析
  • 与行业先进水平对比

注意:本工具为快速估算,正式碳评价应按行业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》执行,数据须有监测计划支撑。

📚编制依据
国家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
• GB/T 32150-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
• 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3号公告
• 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
• 2024年电力碳足迹因子公告